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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學生上交書面退學申請(若為打印件需學生親筆簽字),由輔導員對學生退學情況進行核實,在退學申請上簽署意見后上交教學單位黨總支書記審查并批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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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書記批示后,由申請學生填寫“退學確認及審核表”(如實填寫“家長意見”欄之前的內容,并親筆簽字;“家長意見”需家長親自填寫,并簽字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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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學生將填好的“退學確認及審核表”(附書面退學申請)上交院長(主任),由院長(主任)簽署意見并蓋章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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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學生將“退學確認及審核表”(附書面退學申請)于周一至周四上交教務處(五)。由教務處報院務會批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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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學生于上交書面申請后第二周到教務處(五)領取“離校單”,辦理相關離校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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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辦完離校手續后到教務處(五)領取退學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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